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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婴是拐卖儿童犯罪的一大新特点

发布时间:2023-05-06人气:5

 “贩卖婴儿、遗弃婴儿是违法行为,私自收养也是违法行为。”陈小德告诉记者,目前,在收养登记过程中确实发现一些问题,如私自收养屡禁不止、收养供需不平衡、“儿童利益优先”理念还不够深入人心。对此,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收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依法收养的意识,努力营造依法收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陈小德介绍,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形式要求是指必须依法登记,实质要求,可以分为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一般要求包括对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除了上述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要求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形下成立收养关系的实质要求,包括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条件,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陈小德说,很多公民为收养作了充分的物质和心理上的准备,想给孩子一个家,使收养有利于被收养的孩子抚养和成长;但也有部分公民并不满足收养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无法办理收养登记,却仍将孩子私自收养或者转送给其他人,实际上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还有个别公民甚至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证的侥幸心理。 2009,浙江转发了民政部等五部委通知,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2013,又转发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并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陈小德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的监护主体是政府,由儿童福利机构履行收留抚养职责。 “捡拾弃婴及时报案,是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社会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弃婴。”陈小德说,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应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如何保障儿童利益优先 网络贩婴是拐卖儿童犯罪的一大新特点,蔓延势头快,监管难度大,社会危害性比传统拐卖儿童犯罪更加严重,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对这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才能防止其发展蔓延。然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该如何妥善安置,保障儿童利益优先?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建议,鉴于全国各地的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不平衡,我们应大力发展社会福利院,创新解救安置新路径,让被拐卖婴儿有个安稳的家。 记者获悉,浙江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目前已建立68家儿童福利机构,在册的3600多名孤儿中,40%即约有1400名孤儿寄养在家庭,并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0116,浙江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对孤儿的安置、养育、康复、特教和成年后住房、就业作了制度性安排,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善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 2012,浙江省民政厅在全国率先设立了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还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度,市县依托儿童福利院或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形成了城乡一体的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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