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机构无管理权限
虽然救助管理站是临时救助机构,但在未成年人救助方面,却经常出现超期管养的情况。
两年多前,滁州市救助管理站接收了一名被人遗弃的流浪儿。经检查发现,这个孩子除了听力有障碍外,各方面都很正常。在无法确定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救助管理站给他取名叫“民生”,并把他安排在特教学校学习,周一送、周五接。如今,救助管理站俨然已经成了民生的“家”。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站长吴斌告诉记者,由于滁州市福利院老旧,床位数量跟不上,很多孩子只能在站里临时安家。救助站能做的就是协调各部门照顾好孩子们生活和学习需要,还有就是等床位,等民政系统内部“消化”。
在采访中,救助管理机构普遍反映自己的身份尴尬。“说是救助管理机构,但我们只有救助服务的职能,没有行政管理的权限。”方福康说,“救助机制上要求民政牵头、部门配合,但实际操作中,我们没有调配权,经常要小心翼翼地和一些部门打交道,怕遇‘冷脸’,不给你解决。救助工作很复杂,一个环节没处理好,可能就会前功尽弃,导致未成年人再流浪。”
“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对象与管理定位是冲突的。”胡前义坦言,想要法律赋予救助管理机构行政权限,很难。
对监护人追责停留纸上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还有一个难点就是防止孩子再流浪。
“这些孩子沉入社会底层久了,他们的心理与正常孩子不一样,容易沾染恶习,犯罪率也很高。站里接收后,亟需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防止他们回到校园或是就业后,会因不合群而再次离开。”方福康说,救助站每年都会组织开展心理矫治活动。但心理矫治是一个长期过程,这些临时性的活动只能发挥浅表作用。目前,救助站正在探索引入志愿队伍,给孩子们进行常态化的心理服务。
不少救助站管理人员认为,要想根治未成年人重复流浪的问题,还得让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
对于无力监护的家庭和困境儿童,安徽省注重开展源头预防工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困境儿童进行调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剥夺监护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的情况却很少,就更别提剥夺监护权了。”胡前义告诉记者,而且就算法院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让政府、街道等部门和机构承担起监护责任,操作起来也未必能做到,尤其是乡镇政府本身监护能力就有限。该怎么解决,确实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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