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身边时常会出现涉嫌“钓鱼执法”的情况,看下以下两个小案例,学会区分“钓鱼执法”。 案例一:福州一处文物保护景点,游客在景点内题词现象严重。为对这一陋习加以整治,景点管理方派出了专门的巡视员,佩戴袖标现场巡视。巡视过程中,巡视员A为偷懒,目睹游客B刻完“到此一游”后,上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游客B得到的惩罚是代替巡视员A现场巡视2小时,而如果游客B抓到下一位违章者,便可离去。早在三四年前,在福州的街头交警们也采用相类似的方法处罚闯红灯市民。 对此,陈捷认为,巡视员和交警的这类做法,其实已有浓重的“钓鱼执法”色彩。因为被暂时委托某项执法权的被处罚者,为了尽早脱离处罚,很有可能设下“陷阱”,引诱他人违法。 案例二:运管部门整治出租车营运市场。执法员A伪装成乘客乘坐一辆“黑的”,上车后到将其指引至预定地点,由执法人员对司机进行处罚。执法员B伪装成乘客乘坐一辆的士,上车后主动告知的哥可以不打车票。随后,执法员B对司机不打票行为进行处罚。 陈捷认为,要分辨上述案例中运管部门是否存在“钓鱼执法’,首先要看司机本人是否主观意识想违法,是否付诸于行动。执法员B主动提醒的哥可以不打车票,是一种暗示和诱导,类似的“微服私访”就是为了执法而执法,典型的“钓鱼执法”。 而黑车司机本身正在进行非法营运,执法员A的行为严格来说,可以被理解为正在进行非法营运调查。不过,作为执法者又充当人证,手段也不够高明。一旦黑车司机得知执法者身份后,也会反咬一口污蔑执法者在进行“钓鱼执法”。“根据经验来看,这样的执法也多以证据不足收场,执法效力大打折扣。执法者A最好的办法,是寻找乘车市民,与其同行,提取证据,让非法营运者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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